在处理
债务纠纷过程中,原
债权人妄自行使扣押
债务人财产的权力实属
违法行径,理由在于此类行为仅有司法及行政等官方机构通过授权方能进行,而作为私人主体的债权人并未获得相应授权。
然而,若是在
债务关系形成之时设定了
抵押权,那么在此特殊背景之下,若债务未能及时偿付或出现了协议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原债权人便有资格对设押之物实行扣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