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所购得的房地产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富,其时间久暂并无直接关联性。
若该房产系于两人缔
结婚姻关系统效期间购置,通常将被判定归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反之,若该房产系于婚前购置完毕,只需未在
房屋产权证书上记录夫妻双方之姓名,即可被界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私产;
倘若在房屋产权证书上明确记载了夫妻双方之姓名,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富。
然而,需注意的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的物业并非全部都要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购置的房产将会被判定为个人私产:
首先,婚后由任一方以个人财力独自购买的房产(无论是否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且房屋产权证书上仅记录了购买者本人之姓名。
其次,婚后由某方之父母亲提供资金资助购置的房产,且房屋产权证书上仅记载了某一方之姓名。
最后,婚后,某方之父母首次支付房款首付,同时将房产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而该子女未使用家庭
共有财产偿还贷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