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娶了患有精神疾病之人为妻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仍有权利选择结束婚姻关系。
由于身患精神病症的人士属于实质上限制其
法律行为能力的群体,若欲解除婚约,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只能以法定程序提起
诉讼离婚。
在此情况下,倘若该名精神患者在缔
结婚姻之前的
监护人同意与其解除婚姻,且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共识,那么便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办理
离婚手续。
然而,若监护人对此表示反对,则另一方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通过
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有助于妥善处理精神患者未来的生活安置等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