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的父母双方均患有精神疾病,逐渐丧失
抚养子女的能力时,依法应由具备经济能力和照顾条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起
监护责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全方位的抚养与教育。
监护人职责专属给父母,同时
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若不幸离世或是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护监管能力,则应依据以下相关法律规定,经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士按照优先次序的原则予以确定和落实,具体如下:
首先,有负担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成为
第一顺位监护人;
其次,当家族无上述长辈可靠时,兄长、姐姐可根据法律规定接替监护资格;
最后,如无以上否则,其他有监护意愿且监护能力可靠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事先获得未成年生活居住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充分认可。《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