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这属于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范畴。此罪行主要表现为,通过盗取、诱惑、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行商机密,以及非法公开、运用或者容许他人仿效其所掌有的或获取之商业机密,从而给商业机密的权益人带来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19条规定,凡是侵犯商业机密行为,
情节严重者,则应当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独
罚金;若情节尤其严重者,应予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具体到侵犯商业机密罪的具体行为,包罗万象且不易精准界定。这些侵害方式可能包括:通过
偷窃、贿赂、欺骗、
胁迫、电子侵入途径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将以前述方式获取的权利人商业机密进行公开、运用或者容许他人仿效;违背
保密合同或义务,或者未遵守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相关要求,而擅自公开、运用或者容许他人仿效其所掌有的商业机密;明知道前述行为涉及对商业机密侵犯,但是仍然获取、公开、利用或者寻求他人协助来利用这种商业机密。此外,这里提到的”权益人“,通常是指商业机密的所有权人和在得到商业机密所有权人许可下进行商业机密运用的人物。关于禁止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
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
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