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导致他人轻微受伤的
累犯,在法律框架中无
法规避被判处
拘役或
管制这种较轻的
刑罚。
这是因为若要满足累犯的界定,其前后两个罪行都需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之上的惩罚,否则便不能称之为累犯。
累犯的正式定义是,曾经遭到一定程度的
刑事处罚,惩罚结束或是得到宽恕之后,在法定时限内再次触犯并被判处相同类型的刑罚的罪犯。
对于普通累犯来说,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前罪与后罪均为
故意犯罪;
第二、嫌疑人在进行前罪以及后罪时,年龄应满18岁;
第三、前罪的
量刑需为有期徒刑以上,而后罪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四、后罪所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得到宽恕之后的五年内。
至于
特殊累犯的界定,同样包含上述四个要素,只不过还有额外的两个关键点需要理解:
首先、前罪和后罪须都是对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犯罪;
其次、其重返犯罪之路必须是在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甚至获得宽恕后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