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职责主要以保障并维护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为主导,同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以及对于本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妥善管理。
关于
法定监护人的任命与选择,依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可知,如若父母依然健在且具有足够的监护能力,他们将负责担当其未成年孩子们的
监护人。
然而,若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离世或丧失了监护的能力,那么由以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士按照先后顺序承担监护责任:
首先是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等亲族,再次则是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社会个人或团体,但前提条件是需要经过居住所在地的社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正式批准方可生效。
另外,同样遵循这种原则的,还有《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所述的成年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问题:
在这些情况下,监护责任将依次由丈夫或妻子、孩子的父母、其他
近亲成员以及友好且有意向担任监护人的社会个人或团体来承担,当然同样需要获得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服务器会、村庄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方能执行。《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