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建筑的判定标准为:
占据国有或者
集体土地资源,横跨过道、马路边缘以及公共绿地等范围之内的建筑物;
在政府规定的
拆迁征收区域范围公布之后建造实施的建筑物;
尚未获得我国颁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或是未经相关授权在核准范围和内容之内进行施工建设的建筑物;
私自改变建筑物原本用途,甚至通过制造
虚假材料来获取认证文件而完成的建筑物。《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