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各级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
离婚裁决正式生效之后,
当事人通常不再有必要亲自前往民政部门领取
离婚证书。
这主要是由于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其效力与离婚证书具有同等地位。
换言之,
自离婚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便自动解除,当事人无须再次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取离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