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当
信用卡的本金被
拖欠超过五千元,并且经过三个月的持续
催收依然未能得到偿还时,即刻就可以依据法律追究相应的
信用卡诈骗刑事责任。
其次,若拖欠的总金额已经达到了一万元及以上,并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第二次催缴通知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被视为
刑法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
然而,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相对较小,并且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以及利息,而且情节显著轻微的话,则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制度。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况,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但是,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中,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
犯罪的人员;
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确凿
证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2.必须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关于何种情况属于紧急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分别对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做出了具体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