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员的整个程序可以细化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要点:
首先,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检察机构提交逮捕申请,并请求检察机构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与批准;
其次,检察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进行认真研究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执行逮捕决定的裁决;
最后,若检察机构决定逮捕,公安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严格执行逮捕命令,这是正义法律程序的重要保障环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