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家庭暴力行为,
当事人可采取途径向
居委会、村委会及相关工作单位求援并获得制止和调解;如情况严重,可立即向警方
报案,由公安部门依法执行
强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对施暴方实施五至十天的
拘留以及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处罚,若情节尚属轻微,仅作五日内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理。此外,当事人亦有权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
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
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