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触及
职务侵占罪,其实在受害者举报之后,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采取
逮捕措施,只有当公安部门正式
立案且能够满足立案门槛之后,才会有针对嫌疑人的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的
违法拘留举动。
第二个方面是,假如公安机关面对现行罪犯或是具有重大
犯罪可能性的潜在人员,这些人正处于准备
实行犯罪或已经犯下犯罪,或者在犯罪发生后立即被识破并发现,那么也有权提前进行拘留处理。
关于构成
侵占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明确指出该
罪名适用于任何一名一般的社会成员。
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切实地实施了对他人
财产权益所造成的侵害行为。
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
公共秩序和保障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公安机关有权对
现行犯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性的拘留监管,具体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准备实施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其行为在犯罪发生后立即被侦查部门所察觉,则可以提前进行拘留处理;
其次,如果有来自受害者或目击
证人的指向性指控,证明某个嫌疑人就是犯罪的元凶;
再次,警方在现场或嫌疑人处所发现有能够证明其犯下罪行的实质性
证据;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在事后意图自杀、逃跑或已经脱离
管辖范围,那么公安机关同样有权提前进行拘禁处理。
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例如嫌疑人有毁灭、篡改证据或
串供的重大嫌疑,或者无法提供真实的
个人信息、居住地址等关键内容,亦或是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集体作案重大嫌疑的,都属于公安机关可以提前进行违法拘留处理的范畴。《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