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并不被视为
强制措施。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强制措施包含了诸如
拘传、
保证金担保遣返等待遇在内的几种方式,它们都是由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根植于案情背景,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状况进行综合考量后而作出的决定,所以,留置并未归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