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即为
抵押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宣布其针对某特定财产所设立的
抵押权限的活动记录。
关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抵押登记可被划分为形式登记及实质登记两个方面。
其中,形式登记仅对抵押权的生效起到确认或者证实的作用,而非直接决定其是否有效。
反之,实质登记则说明,抵押权的生效需经过登记这一程序,如若不然,该抵押权无法正式设立。
换言之,
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抵押权的创设属于两个不同的节点,前者需双方达成共识,后者则需要依法完成有关部门的登记手续。
以下情况下,
抵押物品须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方可使抵押权得以确立:
(1)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
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利;
以及(4)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飞机等设备。《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