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刑拘七日后获释的特定案例,通常情况是由公安局提出
批捕申请并交由检察院进行核准,然而若检察院未予准许批捕,那么公安局有义务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状况。2、关于公安局如何采取行动处理
被拘留者,如认为其行为已达捕虏标准,应当在
拘留的三日内上报人民检察院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再次申请,可适当延长一至四日的期限;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
犯罪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最长可达三十日之久。自公安局收到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通知之日起,检察院须于七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未能给予肯定答复,公安局应于得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那些需要继续调查且符合
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民警应依法实行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