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所描述的个体均可被归类为老赖:
(1)在具有实质履行能力的前提下,却故意拒绝按照已落定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明确规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2)运用诸如制造
虚假证据、实施
暴力手段或进行恐吓报复等方式,来对抗对执行工作的推进与约束;
(3)通过提起虚假
诉讼或者虚假仲裁,或以隐瞒、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职责;
(4)违反了财产情况定期报送制度;
(5)对限制消费令方面的规定置若罔闻;
(6)对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未给出恰当合理的解释并予以拒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
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