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四项要素便构成了
走私制毒
物品罪所涵盖的含义:
首先,该
罪名侵犯的乃是国家对制造毒品所需原料或配剂的严格
管制措施;
其次,在行为客观性上,涉案者无可避免地会在我国境内,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从事非法的买卖制造毒品原材料或配剂的活动;
再次,从
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心态上,涉案者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
违法的,并且是出于故意而为之。
《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
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