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伪造证据的情况划分为以下几种:首先,罪犯为逃避其应负的
刑事责任或者将罪行转嫁给其他无辜者,可能会有意地制造伪造的文书文件、实
物证据,篡改
犯罪现场的情况,甚至做出
虚假的细致描述,以掩盖或护卫其同伙的真实身份;其次,在法律活动中,辩护方和
诉讼代理人为支持其论点,不惜伪造证据,威胁或利诱相关
证人更改他们的证词或者造成他们
做伪证的事实;最后,由于与案情发展及其结果存在利益关系,证人和鉴定人员可能提供有意的虚假
证言或导致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
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
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