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外马路边发生的不涉及严重人身
安全事故的刮碰现象,也被归类为
逃逸范畴之一。
当肇事者的行为违背了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中所明确规限的道路通行事项,且在碰撞到他人车辆之后选择逃离现场,那么交管部门应当立即对此进行
立案调查,并通过有效措施来纠正
行为人所犯下的
违法行为。
在此基础之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
委派的交通警察依法务必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以及本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力,对肇事者所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
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
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
暂扣或者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拘留。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