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已经设立
抵押权的房产
拆迁事宜时,我们务必重视对
抵押权人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抵押权人享有对于被拆迁人所获得的
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抵押权人们可以尝试与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协商,以此来实现用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
债权人的
债务,或者将补偿款项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妥善保管。在此过程中,抵押权人们同样拥有权利向有
管辖权的
司法部门提出申请,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补偿款能够得到妥当的处置。针对采用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情况,我们应当将用于调换的新的房屋视为
抵押财产。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可以考虑重新签订
抵押合同,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抵押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