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
离婚之后依然拥有对子女的
监护权,因此不存在“第二
监护人”这一说法。仅当父母双亡或丧失
监护能力时,才有可能出现第二监护人资格。倘若确实需要设立第二监护人,当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与程序:可以由以下人员被考虑担任第二监护人:首先是
未成年人的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外祖母;其次是他们的同胞兄弟姐妹,只需要满足一定年龄条件即可;最后则是从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当地民政部门内选择出的任何一个,只要其明确表达了自愿担任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