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疗疾病时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因为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相关经济收入,其中包罗万象,涵盖了
医疗费用、因无法正常工作产生的
工资收入损失、照顾病人期间的
护理费用、往返诊疗机构的
交通费用、入住
医疗机构的住宿费用、病患每天所需的饮食补助费用和基本营养补充所需的额外费用。
此外,当
受害人身受重伤甚至致残时,其相对方应承担责任并做出相应
赔偿。
这部分赔偿主要针对的是受害者由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所导致的必要消费开支增加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个人经济收入损失,具体包括
残疾赔偿金、帮助失去运动机能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恢复正常生活所需要使用的辅助器具费用、被
抚养人的生存所需支出费用以及由于康复护理和继续有效治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康复费用、照顾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害人不幸离世的话,除了对上述条款中的相关
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之外,相对方还需承担
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的生存所需支出费用、为丧失生命的受害者
家属操办后事所支付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由于无法正常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额外费用。
最后,如果受害人或其
近亲遭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他们仍然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
补偿金。
至于物品损失方面,就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来进行赔偿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