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亲生父亲健在之时,如若继母与其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定的
扶养关系,那么该继母也将自然获得对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权。
即使在夫妇双方
离婚之后,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无可争议的
抚养及教育权利与义务。
若子女选择跟随其父亲共同生活,则意味着他们与继母之间构成了法律上承认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
在此情况下,尽管继母并非亲生母亲,但她依然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责任,这是一种无法推卸或放弃的法定义务。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继母或继父不是
法定监护人,但是如果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那继父母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其次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