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犯罪者主动前往公安部门
自首并毫无保留地坦白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则该行为将被视为自首。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在
量刑时依法对其作出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决定;如果罪行轻微,甚至可能完全赦免
处罚。犯罪发生后,如果
当事人自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真实坦白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此种行为也应被视为自首。对于这些主动坦白罪行的犯罪分子,法定的处罚原则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罪行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完全的赦免。然而,对于已经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狱中服刑的罪犯,若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应该视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