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双方达成
离婚共识时,其流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遵循法律
法规和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夫妻二人应当签订书面的
离婚协议;其次,二人共同向
结婚注册地所在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请求
办理离婚手续;再者,民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双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合乎法定条件,并正式启动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思考期;最后,经过这三十个工作日的冷静思考,若双方依然决定
解除婚姻关系,便可凭此协议就能顺利领取到
离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