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结婚三金”这类礼物通常具备较高价值,介乎于
彩礼与婚前小额赠与之间的实物化礼金,并且承载着专用于女方的特殊含义,
赠予女方之后便自然而然地演变为其独立拥有的个人财物。因此,当涉及到
离婚时是否需要归还此类贵重实物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在尊重现有法律
法规许可范围的基础上,参考彩礼处置的一般性原则,结合“三金”所附带的特定条件进行深入分析,充分考虑“三金”的具体数额、男女各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婚姻关系中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以及婚姻缔结以及共同生活的期限长度、男方对这一事项是否提出明确要求等等,根据每起个体案例的独特特性来慎重做出恰当的处理决策。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
离婚诉讼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馈赠的彩礼,且经查证确属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者,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出具支持的裁定:(1)尽管双方已经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能共同经营家庭以及日常事务;(2)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的彩礼,由此造成了其自身生活的巨大困扰。然而,虽然具备返还彩礼的条件,却并不预示着这些彩礼将会全额被退回。人民法院在判定应如何返还此款项的过程中,往往会全面考量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育有子女、家庭财产状况、各方经济实力对比、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
婚姻破裂的责任分担等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设定退还彩礼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