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并无需申请
监护人资格,这主要由于监护人之责通常是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直接规定的。
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理所当然地具备法定
监护资格;
然而,若其生身父母不幸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时,则应当由该未成年子女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等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士来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