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缺乏
监护能力时,其临时
监护权可由以下人员行使:首先是祖父辈亲戚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次是已成年的兄弟姐妹;第三是其他愿意担此责任的自然人或团队机构,但前提是必须获得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
居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社及地方民政部的认同。至于已是成年人的子女,他们的监护权应由其配偶负责,只有当缺少配偶或其配偶不具备监护能力,甚至监护资格已经被取消的特殊情况下,由自己的亲生父母代为负责;倘若自己的父母也无法提供有效监护,这时的监护者通常由以下人员担任:父母之一或其他
近亲;其次是其他愿意担负此责任的人民团体或社区组织,条件同样必须得到
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地方居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社或地方民政部门的认可与许可。《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