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特定的前提和条件,并不能随意地在任何情况下去签署。相对于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劳务合同中为服务提供方设定的福利待遇明显偏低。这种现象使得许多用人单位选择违反法律
法规,他们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时候,却选择了更经济方便的签署劳务合同这种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劳务合同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不具有缔结劳动合同的
主体资格的个人无法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大致包括四类群体:第一类是已经领取
养老金的
退休人员;其次是退休后重回工作岗位的人员;再就是那些已经在其他单位建立起劳动
合同关系的兼职工作者;最后是正在企业内部办理
退职手续的人员等等。如果需要与这些人员建立
劳动关系,则应该切实尊重民事法律法规,选择与之签订《劳务合同》。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关键要素:1.劳动者需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机制;2.劳动者的行为须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格制约;3.劳动者提供的劳作内容应属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范畴之内。换言之,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一旦与员工达成这样的契约或者约定,即便劳动合同的名称可能为《劳务合同》,其本质上依然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