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申请
取保候审之后依然可以寻求工作机会。
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概念,具体指的是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讼的全流程中,对于那些已经受到了
刑事追诉但尚未被采用正式
逮捕方式
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
为了避免他们在侦查调查、法庭审理等环节中逃避责任,往往会要求他们找到相应的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并且需要为此出具
保证书,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司法部门的
传唤。
为了
保证刑事诉讼进程能够有效地运行下去,我们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施加一定的
法律强制性措施;
这样做势必会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定义务,就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继续他们的生活轨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