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我们有权主张获得
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当自己的
人格权受到了不法侵犯时。
此处的人格权,指的就是由相关法律规定并赋予权利人按照自身人格利益需求而提出的、作为独立法律个人必须享有的、并且与主体人格无法分离的法定权利。
其次,如果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了
违法破坏和侵犯,这类情况也能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再者,当
个人财产权益遭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或者损失时,同样可以寻求得到精神上的公正补偿。
此外,如逝去之人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等受到了不当使用或侵犯,对他们隐私的肆意侵犯,乃至对于逝者遗体的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也都一律视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当夫妻关系受到了非法干涉和破坏时,我们同样有资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