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后,通常而言,
彩礼无需归还给另一方。然而,若婚姻关系解散后存在如下特定情形,
当事人可就此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即,(1)经过官方认证的婚礼程序虽已完成,然而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过;以及(2)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导致其个人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即使满足以上条件,也并非代表彩礼能够全额地被返还。在人
民法院对返还金额进行裁定时,一般会按照以下因素来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的利用和管理方式、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彩礼的实际金额大小、
过错责任的程度大小等等因素。因此,法院最终的裁决结果可能无法完全按照原数额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