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为您细化区分这两者的过程:
1.正式
逮捕亦称检控机构逮捕,是指在国家司法体系中,人民检察院将已经查明的
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鉴于其行为需要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依循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的
批准逮捕的决策。
与此相对应,
公诉逮捕则是
检察院和法院在经过细致审查并确认后,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签发授权书并决定进行逮捕,而此时公安局则会依照这种决定来实施逮捕活动,同时,对于那些被确认存在
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处以
徒刑以上严重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会在适当的时间内,对他们完全剥夺人身自由这一
民事权利的强制性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