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于第54条对[
信用卡诈骗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其具体定义如下: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如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均构成
犯罪,值得我们密切关注与重视:
1)使用
伪造、
虚假身份证件或者他人
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涉案金额需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
透支信用卡,涉案金额需达到一万元以上。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狭义上包括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旧未归还该笔
欠款的行为。
但若这类恶意透支行为的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已经将全部透支款项及利息偿还完毕,情节显著轻微者,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可依法不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也对此有所提及——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即可宣告
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无再犯罪的危险性;
(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此外,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原判决结果中包含
附加刑,则附加刑仍然需严格遵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
信用卡诈骗罪和
盗窃罪的相关认定标准: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在一定额度之上,将面临
刑事处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而“恶意透支”这一常用术语,实则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该笔欠款的
违法行为。
在
盗窃并利用信用卡的情形下,依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依法依规予以定罪
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