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该内容是否被明确纳入
劳动合同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若是如此,那么假设存在关于订立及执行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便可归结为属于
劳动争议的范畴。
至于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针对此类事件,往往会选择并实施两大途径进行自我保护:
首先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职工提出违反
保密协议责任方面的诉求;
其次则是通过发起
商业秘密侵权相关领域的
法律诉讼,以获取
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具有广泛的选择权,只需从上述两种路径之中挑选任意一个符合实际需要即可。
这个法律概念被称作“请求权竞合”。
当遇到请求权竞合这种复杂局面之时,相关权利持有者仅能从中挑选出适合自己的一项来主张[1]。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法同时要求职工既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
违约金责任,又要面对
侵权责任制裁的风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