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孩子失去了父亲,此时
监护权的归属会存在如下几种可能性:
首先,如若父母仍然健在且具备承担
监护职责的经济条件与能力,则监护权通常会移交给母亲执行;
其次,如果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备经济实力和
抚养能力,并且父母已不在世或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这些长辈可寻求法律支持以确保获得对未成年孙子或外孙女的监护权;
再者,当父母不能继续承担抚养责任时,有经济负担并有抚养能力的兄嫂或姐姐,同样有权向法律申请承担对弟弟妹妹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