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自然水灾影响而伤亡的农民朋友们,当地民政部门将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援助。
在灾害发生后,民政厅会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对受灾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与全面排查,以确保能够准确掌握重点救助对象和受灾群体中生活困难家庭面临的具体问题,尤其是那些农作物全部损毁、家禽牲畜大量死亡以及建筑物严重倒塌的贫困家庭,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将被作为重中之重,予以充分
保证。
此外,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地区的受灾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窘的民众都会得到相应的生活物资支持与扶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