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留7天之后获得释放的情况,通常源于公安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的
逮捕申请未得到通过。
当检察院决定不予
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士,并应在最短时间内将具体执行情况报告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另一方面,如若公安机关认为
被拘留者需要接受更长时间的调查和评估,以确
保证据充分,那么其应当在
拘留期限结束后的3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拘留期限甚至可能会延长到30日。
而人民检察院也有义务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