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关于六十周岁以上
当事人能否主张
误工费问题,其主要取决于该老年当事人是否具备实际的劳动能力以及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导致其收入实际性地有所减损。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劳动能力与其实际
退休年龄并无必然联系。
误工费,即
赔偿责任人应向
赔偿申请人支付的费用,涵盖了自
侵权行为发生至受害者完全康复这个时间段(误工时间)内,由于受害者不能进行正常工作从而造成收入实际性减少的那部分金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