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彼时老人不幸离世,其所有
使用权之土地不能够被视为遗产进行
继承。
原由在于,针对这些土地,老人并未持有所有权。
若土地之上存在屋舍,那么在老人
继承人完成对房屋的继承之后,便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
当然也有可能,这些土地是老人以耕地形式
承包的。
倘若这是老人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单独承包,那么在他过世之后,土地将归于村集体收回;
然而,若是家庭单位共同承担的,在此期间,其他
家庭成员仍然能够继续使用该土地资源。《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