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涉案金额仅为3000元,那么将不被认为具有
追责立案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
立案标准如下:
公款被个人侵占并用于非法活动的,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以
挪用公款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而对于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三百万元及以上者,则应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
数额巨大”情形。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如果是因被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1000元
财产损失,未达到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的数额标准,一般
不予立案,但如果存在毁坏3次以上公私财物,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予以立案。财产损失1000是否能立案要根据具体案由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