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受停运损失费用的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然而,
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有权寻求
侵权方承担此项责任。停运损失亦称为由于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而产生的运输中断成本。若受害者将受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运营业务活动,在受损车辆修复的过程中,受害者因为无法正常开展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运营从而面临经济收入的下降,甚至可能导致每日的停运损失。在此情况下,与案件有关的各方
责任人需要对此类损失支付相应的
赔偿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