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
离婚之后,倘若想要为子女更
改姓氏,则务必得到
离异夫妻双方的共同认可方可实施。
通常情况下,确定更改姓名的决策权便在于孩子的父亲。
因为在传统观念中,多数子女都采用父姓作为姓氏。
反之,若父亲坚持反对更改姓氏,那么单凭母亲个人意愿,并不能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而是必须获得父亲明确的同意。
而当父亲愿意支持子女更改姓氏时,就需要准备多项重要材料包括申请人本人的书面申请及同意书、离异父母亲相互签订的协议文件、户口簿、公民
身份证件以及子女目前就读学校出具的同意其更改姓氏的证明等相关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