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指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鉴于被拘捕的刑事被告人为预防他窜脱侦查、
公诉与审判,透过要求其提出保
证人和缴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函,以确保他能随时接受
传唤的一项
刑法强制措施。
依据现行
法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首先,取保候审的提请阶段。
对于已
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或是由犯罪嫌疑人雇用的律师,都享有向相关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权利;
其次,取保候审的决策阶段。
负责案件审理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请求后,应在七日之内给予同意与否的回复。
一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必须报经县级以上级别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许可,同时签署《
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再次,取保候审的执行阶段。
公安部门作为具体执行单位,应在执行奏效之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字确认,再告知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限内须遵循的规定事项;
最后,取保候审的期限设定。
取保候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累犯、
主犯以及企图自杀、自残逃避侦查、
暴力犯罪者等情况则无法取得取保候审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