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
离婚时
婚前财产通常被认定为不应被纳入
财产分割的范畴。
究其原因,乃由于婚前财产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缔结前所获得的
个人财产。
然而,离婚所涉及的
财产分配仅限于夫妻共有的经济财富。
因此,能否将某项财产判定为婚前财产的关键因素在于
财产权利的取得之日为婚姻关系建立之前。
假设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在婚前已经确立,然在婚后由夫妻任意一方实际掌控或利用,则此类财产的属性仍然被认为是前配偶者的个人财产。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
夫妻共有财产,除非
当事人之间对此另有明确的约定。
与此同时,过去在《
婚姻法》中存在的有关一方在婚前即为个人所有的财产,若在婚后经由双方共同使用、运营及管理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较大价值的生产资料在八年后,以及贵重生活用品在四年后即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在新修订的《民法典》中予以废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