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强迫、恐吓或其他不法行为进行性侵的,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14岁的幼女实施性侵犯行为者,将从严处理,以强奸论处。
然而,如果侵犯妇女和幼女的犯案情形具备如下所述任一情况,则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是
死刑:
(一)该
犯罪行性质极为恶劣;
(二)孕妇和幼女遭受多次侵犯;
(三)在公众场合公开地对妇女和幼女进行性侵;
(四)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强奸活动;
(五)受害的幼女未满10周岁且遭受伤害;
(六)导致
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