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被指控犯有
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如果他们被依法冻结的资金系从非法途径获取,那么该部分资金应予强制追缴或责令予以
赔偿。
对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财产,应当在适当时间内尽快地给予返还。
同时,对于
违禁物品以及用作
犯罪行为的个人财务,也应该进行严格的没收处理。
在执行这一程序时,所有没收的财物与
罚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上交至国家财政部门,而不能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
犯罪所得、
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