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监护人生理义务与法定义务,可归纳如下几个关键领域:
首先,监护人有责任全力保障未成年或者无法独立思考和自主行动,即处置自身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的直接能力的自然人。
这其中涉及到对
被监护人体现在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卫,主要涵盖了其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范畴中与个人存在息息相关的种种权利。
作为监护人在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享有合法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力。
同时,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扰时,监护人拥有
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被监护人申请由国家予以保护并代其参与法庭
诉讼等法律程序;
其次,监护人还有责任担当起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被监护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监护人则自动成为了其法定代理人;
最后一点,监护人需亲自承担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生活起居以及成长的重要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