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司法诉讼程序中的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相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所谓“取保候审”,此处特指由
侦查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
犯罪嫌疑人为其自身利益向
司法部门提供
担保人才或者交纳
保证金,随后由相关机关签发专门的
保证文书,以此来确保其实施行为不会产生逃避侦查、妨害公正执法等不当后果,同时还须保证犯罪嫌疑人能随时应传随时到案接受问询的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措施。考虑到已经基本明确的
刑事犯罪事实以及经过深入调查后得到证实的
证据信息,有些原本并不满足取保候审具体条件的案件,随着案件发展到审查起诉阶段,其是否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也有可能发生改变。因此,对于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
刑事案件来说,这无疑是可供辩护律师
申请取保候审最为有力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